陳姓老翁不滿林姓鄰居在陽台擺餵食流浪貓的器具,拿長竿綁著鐮刀破壞,雙方爭執;陳拿竿子戳刺林的肚子,林抓住竿子前端,陳因重心不穩跌跤,送醫不治。陳妻提告要求林賠償492萬元,3名子女也各求償200萬元,一審駁回;4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的死因非頭部鈍傷,只應賠醫藥費,但衝突雙方各有五成責任,判林賠償9410元。
新莊陳姓老翁(73歲)2016年9月7日早上因餵食流浪貓問題和林姓鄰居口角,兩人相互拉扯,陳跌倒後昏迷不醒,送醫急救翌日仍過世。林表示,他住家陽台有餵食流浪貓的器具,但經常遭人破壞,案發當日他發現陳拿長竿綁著鐮刀破壞器具,才下樓找陳理論,不料陳嗆「餵1次就要破壞1次」。林說,他要報警,陳卻打他左臉,兩人才衝突。
刑事部分,林姓鄰居被新北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起訴,高院更一審判林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檢察官上訴定讞。
陳的妻兒認為陳因頭部鈍傷導致顱內出血、腦疝脫,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林費損害賠償責任,4人共向林索賠1092萬餘元,不過遭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
高院民事庭認為,陳姓老翁在吵架過程中跌倒,是因為他先拿竿子戳林姓鄰居,林見狀想搶走竿子,兩人拉扯,陳重心不穩而跌倒,頭部因而受傷。高院民事庭認為林並非故意,不過他明知對方已七旬,身形、體力、反應明顯不如自己,且當時另名何姓鄰居已在兩人之間勸架,林因持續捉著竿子不放以致陳跌倒,行為有過失。
不過陳姓老翁的真正死因是因本身冠狀動脈疾病接受雙重抗血小板藥物療法,抑制血小板凝集功能,易出血,且又有冠心病、高血壓和糖尿病,都是長期慢性病變,可影響血管變硬、變脆,導致顱內出血、腦疝脫,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高院民事庭認為陳的死亡並非頭部鈍傷所致。
陳的妻兒請求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高院民事庭認為沒有理由,僅醫藥費部分有道理。陳跌倒是因兩人衝突,死者對事故發生也有五成的責任,在計算後判林姓鄰居應該賠償陳妻9410元醫療費。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