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明年起停止適用,也就是說,從明年開始,雇主如果要求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就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給付加班費。如雇主違反規定,恐涉及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換班間隔不到11小時或違反七休一等規定,將開罰2萬至100萬元。
部分工廠、公營事業、水電相關事業單位等會要求勞工值班,負責接聽電話、巡察等工作,由於值日、夜班的態樣有別於平日工作,所以歷來都未被視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訂於1985年訂定,規範事業單位若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非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但近年來,外界一直有檢討聲音。
他表示,考量勞工值日、夜班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夜)」回歸工作時間的邏輯,勞工若受雇主拘束,就算是工作時間,因此勞動部在2019年3月修正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同時,訂定落日條款,讓「值日(夜)」回歸勞基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2022年起停止適用。
黃維琛提醒,公司仍可安排勞工值夜,但假設公司安排一名勞工值夜,須安排在那一天的工作時間內,值夜當天的工作時間調整成夜間狀態,超過8小時,也要額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雇主若違反規定,恐涉及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輪班間隔不到11小時、7休1等規定,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