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劉璇被控私接代言遭前東家索償200萬元 二審仍免賠

出身「大學生了沒」的藝人劉璇被前東家宇朕國際指控私接廠商代言、宣傳產品,提告要求給付違約金2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底判劉璇勝訴免賠。宇朕國際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仍駁回。

宇朕國際主張,劉璇2018年簽約全權由公司代理她的演藝表演業務,契約時間從2019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共6年,合約期間若未經公司同意,劉璇不得私接表演、代言、節目、寫真書等業務,否則要付200萬元違約金。

劉璇2020年4月至5月14日多次接洽廠商在臉書宣傳、直播、代言商品,包括球鞋、服飾、牛仔褲、乳霜等,公司同年5月14日、6月1日二度寄存證信函要求補正,但劉璇未改正反而更私接其他商品宣傳,共達20次,公司要求給付違約金200萬元。

劉璇抗辯,契約沒有禁止她在社群媒體發文,只限制不能違法、不當仇視等言論,球鞋、牛仔褲等商品是她自費購買或廠商贈送的產品,她使用後自發性發文、標註商家,並沒有和廠商私下接洽業務。

另外,公司2020年5月14日已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而她隔兩天收受,契約已經終止,她事後20次宣傳、代言等行為均不受契約拘束;再者,劉璇指出,她簽約1年多收入不多,只分到24萬元,卻要承受200萬元違約金,金額過高。

北院審視契約內容,發現未限制藝人對外公開發文,另根據宇朕國際提出的截圖畫面,只看出劉璇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分享產品心得,無法認定劉璇有接受廠商邀約合作或代言。

高院認為劉璇與宇朕國際間的演藝經紀合約書為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規定,劉璇得隨時終止合約。劉璇已於去年5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終止合約,翌日送達公司,因此合約已於5月15日終止,高院認為劉璇被指私接其他商品的宣傳、參加電視節目、活動代言室發生在合約終止之後,沒違約。

至於劉璇被指控的其他違約行為,高院認為宇朕國際未舉證證明她在貼文內提到的產品,屬廠商提供廣告行銷使用,也未證明她有因臉書貼文而向廠商收取任何報酬,難以認定她違約。

高院認為,劉璇只是在網路上分享產品使用心得,吸引網友點閱、增加互動,與合約所約定的業務行為無關。臉書貼文因不屬於合約所約定應由宇朕國際全權代理的網路節目或活動代言人業務範圍,高院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