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師告青峰侵害著作權求償800萬 二審仍敗訴法官判免賠

金曲歌王青峰遭昔日恩師林暐哲控告侵害著作權,昨在台北地院就刑事案開庭,釐清雙方合約終止的過程,這件官司還沒落幕,林暐哲音樂社另提民事告訴向青峰及其所屬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求償800萬元,去年4月一審敗訴後再提上訴,新北智財法院二審審理後,今天仍判林敗訴,可上訴。

林暐哲強調與吳青峰簽立的專屬授權內容包括,「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權利種類(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播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等)及所有相關權利與任何所有其他方式之利用與行使」,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期限為「97年10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止。雙方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林暐哲音樂社指出,自108 年1 月後即未再收到吳青峰創作歌曲之相關資料。原告曾於108 年4 月9日、108年4月22日多次發函要求吳青峰儘速依約提供自107 年10月以來所有創作歌曲之相關資料,始終未獲回應;卻於108 年4 月30日竟接獲第三人來函請求授權吳青峰新近創作之「FLY 」歌曲,才知吳青峰有新創作該歌曲之情事,顯見被告吳青峰有持續隱匿其創作歌曲之行為。

吳青峰雖曾在108 年4 月6 日以e-mail表示,「2019年1 月1 日到現在我沒有授權新的歌曲,今年我沒有想給歌出去」,但林暐哲事後發現,吳青峰在108 年2月13日於微博發表,「豬年一開始我就睡了三天,然後醒了三天寫了五首歌」,足見吳青峰有蓄意隱匿創作歌曲而違約之行為,嚴重侵害林暐哲音樂社行使專屬被授權人之權利。

且吳青峰於108 年4 月至12月間,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分別公開演唱、發行「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太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等歌曲,其中「線的記憶」與「Outsider」均非吳青峰作曲,並違法授權哈里坤的狂歡公司發行,要求青峰、「哈里坤的狂歡」及公司負責人廖碧珍連帶賠償共800萬元。

吳青峰認為林暐哲音樂社已於99年10月13日歇業撤銷商號登記,林暐哲音樂社已不存在,吳青峰和林暐哲更在107年12月31日,發表合意終止雙方合約的共同聲明,因並未「另簽署新合約」,他以為事情就此落幕,雙方已無詞曲授權的法律關係存在。不料音樂社公司於2019年2月間寄存證信函給他,堅稱音樂社公司仍是詞曲創作的專屬授權人,推翻先前口頭承諾,讓吳青峰覺得「滿錯愕的!」。

智財法院認為,林暐哲音樂社與吳青峰於107 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約定所有依合約曾授權或曾歸屬於林的詞曲著作財產權,均已自當時起回歸吳青峰所有,今二審判決林暐哲音樂社敗訴,所提求償800萬元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