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3女態樣雷同 法院裁定關7年8月

藝人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等3人,一、二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應執行8年徒刑,他性侵女編劇、女粉絲部分先定讞,應執行6年,秦偉入監服刑。性侵女造型師部分,高院更一審仍判秦偉4年徒刑,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高院裁定兩判決應執行7年8月徒刑。

秦偉遭8名女子指控性侵,包括2010年商請A女做造型,邀約A女至住處,卻趁A女挑衣服時強暴她;2007年,秦偉藉口商請拍MV向17歲的B女搭訕,駕車載她到汽車旅館性侵;同年七夕過後,秦偉再次在車內強迫B女發生關係。2010年,秦偉結識從事幕後工作的C女,以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到住處強制性交得逞。

2011年,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E女晚餐,多次暗示要發生關係,並將她壓在床上,E女稱逢生理期奪門而出。2002年耶誕節前後,秦偉約14歲的後援會成員F女錄廣播節目,卻在廁所內強姦F女;隔年,秦偉錄節目又不顧F女反對,強行將她壓制在角落,所幸未得逞。

2013年,秦偉得知J女從中南部北上,開車將她載到住處,自後方強行熊抱,欲褪去她的衣物,因門鈴聲響而未得逞,秦隨後怒斥J女趕出門。2011年,秦偉邀N女「吃宵夜」,N女想離開,秦不顧她的反對而性侵。2012年,秦偉再透過臉書結識R女,強制性交得逞。

一、二審認定秦偉對造型師、編劇和粉絲強制性交,各判刑4年徒刑,應執行8年徒刑,其餘5名女子指控性侵部分判無罪確定。但最高法院認為,秦偉遭控性侵女造型師部分,因只有被害人單方面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更審;性侵女編劇、女粉絲部分,最高法院各判刑4年定讞,高院裁定應執行6年,秦偉去年4月間到南投地檢署報到,被押送台中監獄。

秦偉性侵女造型師部分,高院更一審認為綜合卷內女造型師的控訴和受創後的情緒反應,案發後透過臉書私訊指責惡行,秦偉也未否認。更一審指秦身為資深演藝人員,卻未能珍惜公眾人物地位,竟為了性慾無視女造型師抵抗、執意性侵,嚴重侵害女造型師的人格權益,造成女方身心受創嚴重。

更一審指秦偉犯後未有悔意,也沒有賠償女方的損害,態度欠佳,本應從重量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實嫌過輕」,但因檢察官只就「執行刑過輕」上訴,未針對本罪宣告刑上訴,且秦偉也有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更一審不能判得比原本更重,仍維持判秦偉4年徒刑;最高法院去年12月10日駁回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表示刑期不得重於各罪總和(12年),也要受內部界限10年拘束,審酌秦偉的犯罪類型、動機、樣態都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判他7年8月徒刑,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