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又時控訴歌曲著作權遭侵害 王樂妍被判刑6月

藝人藍又時質疑藝人王樂妍首張專輯歌曲「到底愛怎麼了」抄襲她的歌曲「睡美人」,提告王樂妍侵害著作權,一審判王樂妍無罪。智慧財產法院改判王樂妍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藍又時提告指出,她就讀華岡藝校時創作「睡美人」歌曲,並於民國90年間在學校公開場合演唱及發表而享有著作權,98年5月20日將「睡美人」歌曲專屬授權給亞洲獅公司,亞洲獅公司於98年8月1日再專屬授權與香港商百代公司台灣分公司。

藍又時表示,本名王心如的王樂妍是她的學妹,於98年間因個人首張專輯發行在即,為圖展現創作能力,未經她、亞洲獅公司或百代公司台灣分公司同意或授權,以「睡美人」的曲子作成「到底愛怎麼了」之曲,並輾轉交由環球公司譜詞,擅自重製於「哥本哈根的童話」專輯,涉嫌侵害著作權。

士林地檢署偵辦期間,委託專家就「睡美人」及「到底愛怎麼了」進行鑑定,認定2首歌曲的歌詞及伴奏樂器雖不相同,但旋律近乎相同,並無顯著差別,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起訴王樂妍。

王樂妍在偵審時,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並未接觸「睡美人」歌曲,「到底愛怎麼了」與「睡美人」並不相似,倘有相似,僅是巧合創作所致。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2首曲子雖然構成實質相似,但依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樂妍確具有接觸「睡美人」著作的合理可能性,判決王樂妍無罪。藍又時不服,上訴到智慧財產法院。

智財法院審理後指出,著作權人與侵權人通常並不相識,著作權人難以提出侵權人接觸其著作的直接證據,所以在2著作已近似的情形下,須配合有無「合理接觸」的可能,作為判斷的標準。如果近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的機會或可能即可。

智財法院表示,藍又時在華岡藝校公開發表「睡美人」後,該段期間就讀表演藝術科的學生群當中,具有相當傳唱度及熟悉度,王樂妍入學時,表演藝術科二年級的學生約8成會唱「睡美人」,王樂妍合理接觸「睡美人」的可能性極高。

智財法院認為,「到底愛怎麼了」與「睡美人」兩首歌曲近似程度高達9成以上,很難想像若無接觸,何以致此,因此,王樂妍抗辯並未接觸過「睡美人」,難認可採。

此外,智財法院指出,王樂妍自本案迄今10餘年期間,毫無任何曲譜創作公開發表,雖然辯護人表示王樂妍因本案而擔憂又遭曲解為抄襲而無創作發表,但具有真正創作能力之人,其創作能量源源不絕,應不致因涉案而中斷。王樂妍於本案之前、之後均無任何曲譜公開發表,其獨立創作曲譜能力實堪存疑。

智財法院認為,王樂妍身為演藝人員,自當熟知個人精神創作保護的重要,且創作作品是在演藝界爭求一席之地的最大資產,卻未經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為侵權著作而重製於光碟,審酌她犯案時才20歲出頭,初入演藝界未久,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