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教唆大姊偽造本票獲緩刑 半年要還30萬

藝人陳盈潔被控以妹妹陳郁心名義簽本票,向友人邱湖借款280萬元,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3年2月徒刑,二審逆轉無罪,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陳盈潔1年8月徒刑,緩刑4年,6個月內須給付男子邱湖30萬元。

陳盈潔(68歲)以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為由,向邱湖商借200萬元,後來追加到280萬元,邱認為金額不低,希望能有人作保。陳盈潔與姊姊陳乃嘉考慮後,以妹妹陳郁心名義在本票上簽字,事後被邱控偽造有價證券。

陳乃嘉一審時作證,稱以前經常到邱家泡茶,當時是邱希望陳盈潔在本票上面簽上「陳郁心」的,她為此還跟陳盈潔吵了一架,之後決定自己簽上小妹「陳郁心」的名字,將法律責任攬下。一審認定陳盈潔教唆原無偽造本票犯意的陳乃嘉,陳乃嘉因偽造有價證券,遭桃園地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判3年2月刑。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依陳乃嘉的證詞,她會在本票上偽簽小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是應邱的要求,難以認定是陳盈潔「言語刺激」才偽造有價證券,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指二審只憑陳乃嘉前後相異證詞中的部分內容,就認為陳乃嘉是聽從邱湖的指示而偽造本票做擔保,判決理由欠備。

高院更一審開庭時,陳盈潔解釋本票雖是280萬元,但實際上只拿到卅餘萬,其餘的金額都是過往的借款,邱湖稱80萬是陳郁心要的,若真如此,根本不夠。陳盈潔對於實際借了多少錢交代不清,審判長質疑「怎麼會不記得?妳的目的是借錢啊!」,她答「我覺得我沒有犯罪」。

檢察官表示,要借錢的是陳盈潔、不是陳乃嘉,邱湖因認為多一個人簽本票可多一分保障,所以希望要有共同發票人,若不如此際不出借,「受影響的是陳盈潔」。陳盈潔曾抱怨「姊姊也幫不了忙、弟弟也幫不了忙,家是我養的。」,檢方認為她訴苦對象是大姊,當然是希望陳乃嘉幫忙,陳乃嘉才改變拒簽立場。

更一審今除撤銷改判為1年8月徒刑外,還緩刑4年,不過她半年內須還邱湖30萬元。